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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保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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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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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9-03 08:19:1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近日街上挂满了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横幅,本人一大早就在寿县网上好找也没有看到寿县的这个“实施办法”,也没有找到如何办理的指示。请知道者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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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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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07-09-03 09:06
我也是,不知政府的办法放在哪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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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07-09-03 09:21
致全县城镇居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城镇居民们:
你们好!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全县城镇户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社会群体看病就医问题;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做出的英明决策;是省委、省政府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以保障大病医疗需求为主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新制度的实施将极大地提高家庭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给你们的家庭幸福和安康编织一道安居乐业的保障网。为使你们对新政策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把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城镇居民如何参保:
城镇居民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三张一寸照片,以家庭为单位到户口所在地的城镇街道、社区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果家庭成员中已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学生已在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出示参保人员医保证历或缴费票据,即可从家庭总人口中剔出。今年及以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参保和缴费时间。
2、缴费标准:城镇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18周岁以下40元,18周岁及以上180元(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个人缴费部分,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标准:省级财政为每位参保人员每年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10元。
3、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何时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从当年缴纳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城镇居民按时足额缴费的,次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参保后如何就医:城镇居民参保生病后,可以持医保证、卡选择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需要转院的到县医保中心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即可转往外地治疗,急诊转院可在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5、哪些病种可报销门诊费用:哪些病种可报销门诊费用,如何申请: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精神分裂症。参保人员患有前四条所列病种,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寿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慢性病申报审批表》,附相关原始病历资料、检查化验报告单及2张1寸近期证件照,报县医保中心待审。县医保中心每年两次组织县专家咨询委员会集中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定,对符合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发给相关证历,享受规定的慢性病有关医疗待遇。
6、住院如何报销: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最高医药费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3万元(含个人自付部分)。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的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7、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医药费不能报销: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8、城镇居民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能否补办: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如要补办,应从开始实施年度起补缴费用,补办时间为9月1日至11月30日,并从缴费之日起等待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寿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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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07-09-03 09:22
致全县中小学生的一封信
全县中小学生朋友们:
你们好!快乐的暑假生活就要结束了,迎接你们的将是新学期的挑战。首先祝同学们在新学期学习进步,身体健康!
告诉你们一个好消息:从今年9月1日起你们就可以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叔叔、阿姨一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了!你们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将你们纳入医保覆盖范围,是党和政府关心爱护你们的具体体现。
你们即将参加的这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以保障大病医疗需求为主的一种严格区别于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的制度,新制度的实施将极大地提高你们家庭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为你们的健康、快乐、幸福编织一道牢固的保障网。为使你们和家长对新政策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将其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在校学生如何参保:
你们开学时持《户口本》、三张一寸照片到所在学校登记、缴费,再由所在学校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在校学生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受户籍限制,与其他社会医疗保险不能重复参保。
2、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标准:每位参保学生省财政补助30元/人年,县财政补助10元/人年,学生自己缴费40元/人年。在校学生按学年为缴费年度(即今年缴费年度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以后以此类推)。学生自己缴费部分,其父母所在单位有能力解决的,可凭缴费票据到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3、在校学生参保后如何看病:在校学生参保后生病需要住院时,可以持医保证、卡选择县劳动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需要转院的到县医保中心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即可转往外地治疗,急诊转院可在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4、住院如何报销: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最高医药费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8万元(含个人自付部分)。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的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5、哪些病种可报销门诊费用,如何申请: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精神分裂症。参保人员患有前四条所列病种,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寿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慢性病申报审批表》,附相关原始病历资料、检查化验报告单及2张1寸近期证件照,报县医保中心待审。县医保中心每年两次组织县专家咨询委员会集中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定,对符合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发给相关证历,享受规定的慢性病有关医疗待遇。
6、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享受何种待遇: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其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合理部分由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每年1000元;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5000元。
7、在校学生何时能享受保险待遇:从今年缴费之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享受保险待遇。
8、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医药费不能报销: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寿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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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07-09-03 09:24
《寿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县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六政办〔2007〕36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是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以保障大病医疗需求为主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金预决算、征缴稽核、就医管理、待遇核付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地税部门负责基金的征缴工作;县金融部门积极配合,搞好服务工作;县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县教育部门负责全日制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学生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县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县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身份认定和参保补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物价、广电、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凡我县城镇户籍居民,符合下列条件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中小学校在校学生?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四)其他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的资金;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民政补助资金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
1、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 40元;
3、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80元。
(二)财政、民政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10元;
2、城镇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门补助30元。
第八条 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其个人承担缴费部分,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县政府根据我县财力状况、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参保人群结构和消费需求等情况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预缴费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城镇居民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到各代办部门,代办部门要及时将保险费交到财政专户。在校学生从当年缴纳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城镇居民按时足额缴费的,次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帐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等部门根据经办机构上报的参保居民人数,经审核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各项补助资金划入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章 参保登记与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在校学生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受户籍限制;其他城镇居民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凡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在学校办理登记、参保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由学校、街道社区等代办机构代收代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票据征收,资金及时汇缴计入财政专户。具体征缴管理办法由县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地税、金融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或因患有规定慢性病种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给予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建个人帐户,其它门诊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个享受年度内住院及慢性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在校学生和非在校少年儿童8万元/人年,其他非就业城镇居民3万元/人年。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的比例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规定范围内经鉴定符合重症慢性病标准,其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年门诊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范围、转诊转院等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其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合理部分由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每年1000元;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5000元。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以及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非享受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后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应在规定时间参保,除新出生婴儿、新增需特殊照顾人员和新增学校学生外,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本细则实施以后未在规定时间参保的,应从本细则实施年度起补缴费用,并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建立与医疗保障工作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备和财政保障机制,同时,给予学校和街道社区等代办机构一定的代办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退保。
第二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致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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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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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07-09-04 08:16
非常感谢网站的答复,但还是希望有关部门对自己的事负起责任来,共同建造我们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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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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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07-10-22 22:20
唉,居民怎么没有提到农村户口的啊
为什么只有城镇居民的啊
好像有点过分了啊
还感谢什么网站的答复啊
晕死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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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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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跟帖时间:2007-10-24 11:21
农村老人为什么到了一定年龄没有补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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