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论坛首页 > 百姓话题
返回列表 发帖 回复
请问计生委的同志
游客:1207
  • 1 主题
  • 0 帖子
  • 0 积分
未注册会员
楼主
我生的第一胎是女孩,但我一直在外,没有领准生证,所以我的女儿到现在也没上户口,想问一下,像这样的情况可不可以补邻,要不要罚金.
游客:0446
  • 0 主题
  • 1 帖子
  • 0 积分
未注册会员
沙发
跟帖时间:2008-04-01 16:46 事出有因,写个检查和保证就得了吧,建议不罚款或象征性地罚一下。
游客:0544
  • 0 主题
  • 1 帖子
  • 0 积分
未注册会员
板凳
跟帖时间:2008-04-01 17:4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八条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四十七条第一款(一)、(二)、(四)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以上条文选自《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请自行对照。 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8年4月1日
游客:0257
  • 0 主题
  • 1 帖子
  • 0 积分
未注册会员
地板
跟帖时间:2008-04-02 14:57 请问邻二胎准生证为何还要交1000元押金?我们这里.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国家.
游客:0338
  • 0 主题
  • 1 帖子
  • 0 积分
未注册会员
4 楼
跟帖时间:2008-04-03 15:38 请问邻二胎准生证为何还要交1000元押金?我们这里.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国家.
游客:0930
  • 0 主题
  • 1 帖子
  • 0 积分
未注册会员
5 楼
跟帖时间:2008-04-07 09:30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可以设定违约金。 计划生育合同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以上条文引自《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3楼所问涉及的不是押金,而是合同违约金。 寿县人口计生委 4月7日
游客:0839
  • 0 主题
  • 1 帖子
  • 0 积分
未注册会员
6 楼
跟帖时间:2008-04-07 20:39 这是不是有点不合理,这又有什么违约的,我又不能一年生两个。在说要是我真的违反什么政策,你计生部门难道就能用这点违约金就能起作用了吗?你不是还要找当事人罚款吗。不能交了违约金,就能说明都是合法了的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