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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计生委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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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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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4-01 00:11:2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我生的第一胎是女孩,但我一直在外,没有领准生证,所以我的女儿到现在也没上户口,想问一下,像这样的情况可不可以补邻,要不要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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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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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08-04-01 16:46
事出有因,写个检查和保证就得了吧,建议不罚款或象征性地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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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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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08-04-01 17:4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八条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四十七条第一款(一)、(二)、(四)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以上条文选自《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请自行对照。
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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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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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08-04-02 14:57
请问邻二胎准生证为何还要交1000元押金?我们这里.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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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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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08-04-03 15:38
请问邻二胎准生证为何还要交1000元押金?我们这里.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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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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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08-04-07 09:30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可以设定违约金。
计划生育合同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以上条文引自《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3楼所问涉及的不是押金,而是合同违约金。
寿县人口计生委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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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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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08-04-07 20:39
这是不是有点不合理,这又有什么违约的,我又不能一年生两个。在说要是我真的违反什么政策,你计生部门难道就能用这点违约金就能起作用了吗?你不是还要找当事人罚款吗。不能交了违约金,就能说明都是合法了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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