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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请进入,咨询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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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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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5-09 11:56:5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1.行政机关在办理聘请人员社会保险这样的做法对吗?
因为聘请人员的工资没有达到社会最低标准,如果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要求办理保险必须要个人全部承担差额部分.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吗,如果不承担,可以不办理社会保险.这样的做对吗.并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多年也从来没有办理到任何社会保险.
2.如果现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要怎样才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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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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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08-05-09 15:18
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劳动局应该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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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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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08-05-09 22:27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如果双方不签定合同,对双方都没有好处.非常容易产生矛盾.签定劳动合同后,单位应该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不能由个承担单位的差额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则由个人承担.如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8%,单位缴费率为20%,个人缴费率8%.如果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500元.而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900元.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900元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通过计算可知,用人单位每月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为180元.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72元,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经济补偿的问题,看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者本身问题造成劳动关系的解除,则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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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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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08-05-19 16:37
根据最新劳动法有关规定,当然是在劳动者没有做出重大的违规责任,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应该有详细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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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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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08-05-19 21:02
请劳动保障所人员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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