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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公安部门的相关做法剥夺了公民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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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40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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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7-27 11:46:0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姓名变更权,指公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姓名决定权的自然延伸。
但是,常常遇到的情况是到寿县的公安部门去更改姓名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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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gaj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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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08-07-27 16:02
感谢楼上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已提交。请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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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gaj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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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08-08-01 10:04
尊敬的楼主:
感谢您对公安业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关心支持。
省公安厅明文规定姓名变更应从严掌握。凡18岁以下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大名的,应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核实,报县(市、分)局审批后,予以变更更正。18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的,报县(市、分)局审批后,方可变更。
请您理解、配合,视情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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