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331 | 回复: 15
|
寿县三中请回复
|
游客:0505
![]()
未注册会员
![]() |
发表于 2008-09-01 17:13:4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寿县三中关于八年级收费情况的说明:
1、作业本费:20元/生;
2、经省教村审定委员会审核的“收费教材”:《心理健康教育》4.20元,《改革开放三十年》教育读本4.90元,《安徽历史》4.35元;小计13.45元;
3、《同步作业》:55.80元;
4、两项保险:学生平安保险50元,学生城镇医疗保险40元,小计90元;
合计:179.25元
其中,作业本费为国家统一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教材”为省教育厅教材审定委员会统一要求征订教材,《同步作业》是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学生征订教辅资料(遵循主渠道发行、主学科一套、家长自愿原则),两保险是按县政府有关专题会议要求布置的,采取学校宣传、家长自愿原则。
一 请问同步作业是从哪个主渠道买来的,是不是又众私人书店买的盗版? 去年一年级一个课目买了几本,小孩都没有做掉.
二 学校到底是办学的还是联系社会上的公司作业务的,保险是强行要买的么?学生是生源还是财源?
|
游客:1038
![]()
未注册会员
![]() |
沙发
跟帖时间:2008-09-02 10:38
有些收费,县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确实应认真督查一下,学校也应从家长和孩子的角度多考虑考虑!
|
ntycl2008
![]()
未注册会员
![]() |
板凳
跟帖时间:2008-09-02 11:58
小孩上学买“作业”也讲,保险费不交又没人逼你!教育孩子是学校的责任,更是家长的义务,家长的教育思想对孩子影响也是挺大的!
|
游客:0318
![]()
未注册会员
![]() |
地板
跟帖时间:2008-09-02 15:18
寿县三中在收费前就应该张榜公布收费明细项目!凡事做到公开透明,是减少大家猜疑的最佳途径!特别是涉及到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问题更应该慎之又慎!
|
游客:0411
![]()
未注册会员
![]() |
4 楼
跟帖时间:2008-09-02 16:11
事先宣传解释到位不就没有皮可扯啦??学校应该好好反思反思!!!!
|
游客:0852
![]()
未注册会员
![]() |
5 楼
跟帖时间:2008-09-03 08:52
请寿县三中对照一下,执行政策是否到位? ---- “ 对规范义务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国务院文件明确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二是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代收;三是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
|
游客:0900
![]()
未注册会员
![]() |
6 楼
跟帖时间:2008-09-03 09:00
国务院纠风办日前在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上表示,要强化教育收费监管,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和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
游客:0905
![]()
未注册会员
![]() |
7 楼
跟帖时间:2008-09-03 09:05
“教育产业化”的失范行为败坏了教育的崇高社会形象,扭曲了个别学校办学的价值取向,导致教育领域的逐利,既让人们心目中圣洁的殿堂沾染铜臭,也使得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职业为之蒙羞。作为直接后果,受到影响的还远不仅是教育的声誉和学校本身的健康发展,同时招致考问和摇撼的还有教育的社会功能、学校的天职和教育工作者的社会良知。
|
游客:0921
![]()
未注册会员
![]() |
8 楼
跟帖时间:2008-09-03 09:21
七楼言语甚是犀利,一针见血。顶。
|
游客:1051
![]()
未注册会员
![]() |
9 楼
跟帖时间:2008-09-03 10:51
《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第一条 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乱收费,减轻学校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和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制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学校乱收费,制止学校向学生乱收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向学校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但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借读生的借读费、住宿生的住宿费(以下统称学校事业性收费)。
学校事业性收费的最高限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省物价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学校或教师不得收费代学生购买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但课本以及必需的作业本除外。
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开展课外活动,确需收费的,其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本条许可的收费,收费时应当遵循学生家长自愿原则,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实收实支、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并张榜公布。
第七条 学校或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跨学期收费;
(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捐资助学;
(三)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四)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
(五)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
(六)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报刊、书籍、资料和其他商品;
(七)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八)为学生代办各类保险;
(九)其他擅立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要求学校代其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不得通过开展评比或者竞赛活动及其他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者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利用
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向学校提供经营性服务和擅立项目收费。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的5日前,将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当地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学校收费时,应当向学生或者其家长公布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统一收取学生所交费用,并如实开具由省财政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十二条 建立收费督察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的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委托其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举报电话号码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或者通过评比、竞赛等活动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费用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学生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或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至5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学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的,由财政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对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的行为,学校不抵制、不举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对抵制或者举报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机关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不及时拨付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拨付,逾期不拨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挪用、克扣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情况严重且整治不力的,由上级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
游客:1101
![]()
未注册会员
![]() |
10 楼
跟帖时间:2008-09-03 11:01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2006年9月1日)已经两年了,这部法律在教育收费方面的多项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痛下杀手”,引起全社会关注。
对这些法律、制度的出台和实施,群众拍手称快。众所周知,义务教育关系国家的未来。义务教育中一度肆虐的乱收费,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而且败坏义务教育声誉,异化其神圣职责,用“祸国殃民”来形容也不为过。如今,以成文法律和量化指标来规范义务教育费用问题,说明国家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诚能遵照施行,实系百姓之福、教育之福、国家之福。
必须看到,我县义务教育乱收费之风猖炽已久,各种明的暗的利益关系盘根错节,某些教育单位的“敛财”手段也多种多样,防不胜防。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补课费”、“资料费”、“卷子费”等等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有关部门有无硬起手腕加以取缔的决心和魄力……
现实中,某些法律法规被“棚架”的现象并非不存在。我们期待着新《义务教育法》真正成为一把锋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将“乱收费”这一义务教育肌体上的病瘤彻底切除!!!!
|
游客:1111
![]()
未注册会员
![]() |
11 楼
跟帖时间:2008-09-03 11:11
寿春中学八年级和三中收费不同。为何?
三中强行收保险费,可恶。
|
游客:1120
![]()
未注册会员
![]() |
12 楼
跟帖时间:2008-09-03 11:20
建议该校全体教职员工好好学习学习《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第七条---学校或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跨学期收费;
(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捐资助学;
(三)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四)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
(五)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
(六)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报刊、书籍、资料和其他商品;
(七)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八)为学生代办各类保险;
(九)其他擅立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
|
游客:0355
![]()
未注册会员
![]() |
13 楼
跟帖时间:2008-09-03 15:55
既然国家明令禁止代办各类保险和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报刊、书籍、资料和其他商品,为什么寿县三中还顶风违纪????
|
游客:0418
![]()
未注册会员
![]() |
14 楼
跟帖时间:2008-09-17 16:18
据有关部门介绍,学生保险业务在一些地区多存在回扣问题,这些回扣大体可分为直接回扣和“灰色”回扣,前者是指保险公司直接从学生缴纳的保费中提取一部分给主管部门或学校,后者则是给部门或个人一些其他方面的“感情照顾”,比如开展活动提供赞助,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旅游、餐饮费用报销,按照现在的行情,“学平险”的提成或好处费大约占保费的30%左右。
|
游客:0416
![]()
未注册会员
![]() |
15 楼
跟帖时间:2008-10-10 16:16
作为一个学生家长可以理解教师给学生补课也未尝不可,我听说三中7(7)(8)班补课的学生数高达60多人,这样的补课有什么样效果??也不能只为了钱不顾效果,现在的教师要理解当家长的心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