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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20号的答复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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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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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28:4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你局二十号的答复有误现更正如下: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照:住房登记为每件4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为每件225元。请你们查一下文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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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房管局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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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08-10-21 17:24
经查阅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第三条: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第六条 第四款: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综上,我局原答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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