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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工商局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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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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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08:42:2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时值21世纪的今天,在寿县农村集贸市场竟然还有什么----行用.
听乡下亲戚讲在堰口,十字路,保义,戈店,等农村集贸市场有一帮闲杂人员专门私自收取农
民交易中所谓----行用.(买十元的家禽就要交给他们一元,一佰元就是十元,依此类推)还带
有强制手段,严重干扰了农村经济发展,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 请问这些人的行为合法吗?
你们能管理这种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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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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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08-11-24 10:00
好像是有这个说法
真是奇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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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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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08-11-24 10:36
旧时代的行用,现在还存在,不能不说是监管部门的悲哀,建议工商立马行动,各个工商所加大工作力度,让农村各个市场的行用务点正业.靠诚实劳动致富,不要再剥削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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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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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08-11-24 11:08
现在各菜市还有人在收什么“集贸市场摊位费”,不知道这“集贸市场摊位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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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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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08-11-24 14:11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可要不得啊!!!
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应立刻行动起来!!!!为建设和谐社会保驾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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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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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08-11-24 16:38
针对网友们的提问,我局现答复如下:所谓“行用”是计划经济时期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经物价部门许可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所已纷纷解体,原交易所人员也自然减员,剩下老弱病残人员在市场内零星地从事中介服务,收取少量手续费。该行业属淘汰并自然消亡行业,随时间推移老人员减少,该行业将自动消亡。我局对该少部分人员进入市场限定区域服务(如水产、家禽),不得强制服务,要交易双方自愿。费用之前有核定,现一直没有重新核定,要求手续费实行双方自愿,已缴纳手续费的双方不再交纳其它费用。
市场摊位费,也就是市场开办者收取的大棚租赁费,主要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作为市场建设、维修等用途。它不是行政收费,不属于取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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