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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准生证问题的疑惑
游客: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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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计生办的工作人员你们好! 我与老公是堰口镇青莲村的村民,现在在上海上班, 我与老公在09年元旦结婚,领有结婚证。且办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在发现刚怀孕,村官告之父母说怀孕2个半月以后必须回家办准生证,而且要本人亲自回去。超过3个月就要罚款。大家都知道怀孕前三个月是很脆弱的,很容易流产,且本人患有妇科病,本来就很难怀孕,如果回去劳累流产责任谁付?为什么家里人不能带办呢?如果这样寿县在上海妇检地点又能起什么作用呢?村官这样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我认识其他地方的第一胎根本不需要办这个证?而其时间要求的也不合理。
寿县人口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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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09-03-28 17:36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