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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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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本人于2004年6从事业单位下岗分流,在2005年2月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从是个体经营。 2004年8月县食品卫生管理所上门收取管理费时我拿出与县政府签订的分流合同,上面明确写了免收工本费和检验费.但食品卫生管理所不于承认。我也没有给.以后他们也没有在来。 2007年全县统一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我与12月13日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了全部需要材料和《再就业优惠证》.但一直没有给予办理。 2008年10月17日我再次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要求办理,卫生系统办理人员让我直接到食品卫生管理所办理。到食品卫生管理所后工作人员拿出全部他们准备好的材料让我交1200元罚款才给于办理,我不同意,在我和其据理力争时又将我踢回县行政服务中心,并问我,是谁让我到食品卫生管理所的,我说是县行政服务中心的。他们竟说不认识在那的人!!!! 我再次来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了全部材料并索要了受理证明. 一直到现在我的卫生许可证还未办理下来,也未接到任何书面通知。
游客: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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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09-05-19 11:25 寿县的经济发展环境就是被这样为了部门利益的人破坏了!
游客: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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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09-05-19 11:32 07年卫生局就在说在调查乱收费的事,两年了怎么也没个结果?
游客: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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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09-05-20 15:32 如果是事实,应该严肃处理这些害群之马。
游客: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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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09-05-20 15:51 请问楼主:有了《再就业优惠证》是不是就可以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和接受日常的监督检查而违反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了呢?
游客: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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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09-05-20 17:11 不论谁违法都要严肃处理,不宜区别对待。
游客: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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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09-05-20 17:33 怎么长时间无证经营,食品卫生管理所为什么不查处?
游客: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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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跟帖时间:2009-05-20 18:08 强化舆论宣传。县信息中心、县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和机关效能建设简报等载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深入宣传推进效能建设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推广效能建设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同时,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影响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坚决予以曝光。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简报、板报、局域网等载体,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努力营造人人讲效能、事事创效能、处处显效能的浓厚氛围。
游客: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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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跟帖时间:2009-05-21 10:39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应当处理而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当,致使相对人遭受较大损失的,对负责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职务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一年内发生一起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发生两起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发生三起以上的,给予暂停职务处理或者行政处分,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纪处分。
游客: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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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跟帖时间:2009-05-21 14:18 楼主你好!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我所一直严格执行寿县发展经济环境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于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经营户,如果符合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的,我们都免收工本费和监测费。对于招商引资企业,申请办理卫生许可事项的,我们都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我们经过认真调查,2007年12月13日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没有受理任何卫生许可办证材料。2008年10月17日,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受理二户办证申请:一户是钱某某,住保义镇街道,从事糕点加工行业,卫生许可证已在承诺期限办结发放;另一户是张某,住炎刘镇街道,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卫生许可证未发的原因如下: 2008年8月8日,我所组织八名监督员对炎刘镇食品生产经营户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部分食品经营户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对他们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一户叫张某的食品经营户也在其中之列,我所于8月8日对其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于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罚款1200元,并电话通知其到我所接受处罚,张某拒绝接受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户不论是再就业人员还是招商引资企业,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开业前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并自觉接受卫生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我所一直要求卫生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寿县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影响寿县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卫生执法工作的监督举报,如发现卫生执法人员有违反效能建设规定、影响寿县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请立即举报,举报电话:2750800 4022387 寿县卫生监督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