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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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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503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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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5-21 17:09:4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我是一个残疾人,近40岁,我想收养一个刚出世的女婴.国家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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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计生委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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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09-05-24 19:44
感谢你关心和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另外,收养法还规定: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我们不知道你家庭的具体情况,包括婚否、有无子女等。你可以到所在乡镇计生办询问或直接和我们联系,县人口计生委电话为:0564-40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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