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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局夜间行动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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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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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7-01 10:50:0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昨晚街面真离朗.....十点前都还有穿制服的在管理.具说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
能继续多长时间?希望能坚持....希望能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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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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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09-07-01 14:43
对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等影响城区整体市容现象常抓不懈,好,持之以恒,对执法人员敬业精神表示感谢和致敬!你们辛苦了,你们的付出将赢得广大市民的拥戴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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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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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09-07-01 15:57
看到市容局各位领导亲自带队在执法,很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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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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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09-07-01 16:10
很感动!很感动!很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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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州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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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09-07-01 19:25
我觉得应“宽严相济”,不要一棒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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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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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09-07-01 21:09
值得表扬!这是一支善战的队伍!他们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希望保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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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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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09-07-02 15:18
希望城管保持下去,你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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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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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跟帖时间:2009-07-02 15:52
天气这么热,执法局的同志晚上坚守岗位,辛苦了!不过我发现昨晚南街很好,也不堵车了。希望坚持下去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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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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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跟帖时间:2009-07-02 16:46
昨晚俺看到一个小姑娘与城管的发生不快
我看怪小姑娘.......城管可不能打人啊。。。。。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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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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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跟帖时间:2009-07-02 17:28
唉!唉!唉!夜间出来做点小生意怪可怜的,他们也不容易!似想有一线之路,谁会去摆地摊!执法局的人不让他们摆摊,他们一家老小吃什么呀?又没有低保,又没有工资,怎么谋生呀?这样也不是办法,希望县政府采取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既解决老百姓的吃饭问题,又有利于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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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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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跟帖时间:2009-07-03 10:39
这样执法不利和谐,首先要保证人民的生活,然后再提什么市容问题,吃饭都顾不上了,还能顾其他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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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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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跟帖时间:2009-07-03 10:40
请把北过巷管管吧,已经不能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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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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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跟帖时间:2009-07-03 10:48
你为了吃饭把大街都堵死了,不能走车,不能走人。你有利益,人家难道没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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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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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
跟帖时间:2009-07-03 15:30
请把北过巷.西大寺巷口管管吧,已经不能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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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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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跟帖时间:2009-07-03 21:43
行政执法的同志们太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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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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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跟帖时间:2009-07-06 08:25
那么多人多窝在城里,市容当然难管。加快人口出城,县委、县政府的决策是英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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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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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
跟帖时间:2009-07-06 08:53
特别是市容局常局长,现场指挥,让人感动,希望一直坚持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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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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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
跟帖时间:2009-07-10 11:01
网友您好:我局当前正在开展市容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特别是加大了夜市的整治。为强化宣传效果,我局印发了《致城区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并通过网站、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在回复网友的同时,现将《致城区广大市民的一封信》附后,以求广而告之。
城区广大市民:
寿县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物华天宝,人杰地灵。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大力实施“南工北旅”战略,实行新城区“大建设、大拆迁、大发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由于我县城区人口密度大、生活垃圾随意乱扔乱倒、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现象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我县的对外形象,影响了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为重塑历史文化名城形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我们的生活环境,从即日起,在城区开展市容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整治经营秩序、乱倒垃圾现象需要全县干部群众,尤其是广大经营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全面做好市容整治活动,请广大市民自觉做到以下方面:
1、各临街商业门面、住户及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到坐店经营、门前车辆摆放有序(车辆停放在线内,车头向外,沿人行道外侧有序停放,严禁超范围停放);做到垃圾户内存储、环卫工人上门收运,其它区域定时定点投放。(投放时间是:早晨7:30—8:30;中午2:00—3:00;晚上6:00—7:00)
2、临时流动摊点经营户要在划定区域、规定时间内经营,严禁超范围、超时限占道经营。
同时,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阻挠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人员,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寿春是我家,净化靠大家”,“文明创建,人人有责”,让我们每一位城区居民都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共建我们整洁、美好、和谐的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谢谢您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寿 春 镇 人 民 政 府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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