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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县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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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12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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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09:15:2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西门外原加油站以北开发的商品房为什么房产证有的给办有的不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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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房管局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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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09-10-10 18:08
根据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只要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我局都将依法给予登记。
据了解,西门外确实有部分房屋因为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致使无法进行房屋初始登记,如属此种情况,申请人应先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凭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向我局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对已经在我局登记的房屋,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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