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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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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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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08:16: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需满足什么条件?程序怎样?救助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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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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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09-10-30 08:56
民政局回复:
寿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现对全县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救急助困,实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对象(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
(二)持有县民政局发放的《城镇居民低保证》、《农村居民低保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三)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享受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含参战的残疾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含红失人员及无儿无女、无生活来源的老年烈子)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在救助资金许可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其它困难群众(不含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人员)进行适当救助。
三、救助病种
救助对象患下列疾病:①各种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②急性脑中风;③肾功能衰竭(尿毒症);④严重心脏病;⑤糖尿病Ⅱ型带有并发症;⑥重症肝炎及并发症;⑦重症精神病;⑧50%以上烧伤成深Ⅱ度。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无力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在发生医疗费用的当年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患病人员家庭经核实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四、救助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和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由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符合救助病种而无力治疗的,试行医前、医中救助。
五、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按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不含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70%给予救助,最高可救助5000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困难群众,当年医疗费用(不含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实际承担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最高可救助4000元;城乡其它困难群众最高可救助3000元。
(三)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在治疗前或治疗期间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且符合救助病种的试行医前、医中救助。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对申请享受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可救助二次,对申请享受医前、医中救助的,每人每年只救助一次,每人每年申请救助总额不得突破封顶标准。
(二)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件,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据实提供如下材料:
1、个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2寸照片1张。
2、《城镇居民低保证》、《农村居民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重点优抚对象证书等证件。
3、医疗诊断书或出院小结,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清单或正式医疗费用发票,必要的病史材料和证明。
(三)村(居)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将救助对象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医前、医中救助的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须如实向乡镇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诊断书,个人申请和相关证件,由乡镇填写医前、医中救助审批表,统一报送县民政局审核。
(六)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确定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经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局审批,实行打卡发放。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按照省年度下拔专项资金、县当年配套资金及上年结余资金,统一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八、组织实施
(一)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医疗救助档案由县民政局按照一户一档、一次一卷的办法统一管理。
(二)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协助县民政局审查医疗费用凭证。
(四)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
(五)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九、有关要求
(一)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集中申报一次救助对象救助材料,经县民政局审核测算后报县财政局复核,对无异议的给予打卡到户。
(五)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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