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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计生委:《流动人口婚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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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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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5 16:19:2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你好:我是花园村农民,1998年嫁入上海,在上海领的结婚证,已经生育一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2009年10月1日之前一直在上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但是2009年10月1日起上海不办理了,外地人都回当地办理,说是全国统一的,都会给予办理.而且是免费的,所以我家人到大队,城里去问说不给办理,说没有我的资料什么的,我不在安徽领的结婚证什么的,但我的户口在安徽啊,是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的啊,我之前一直在上海办理的啊,这也可以查的,上海方面可以证明我之前一直都办理的,我也不知道怎么办了,因为这关系到我钎户口的问题,
以下是我查到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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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计生委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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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09-11-25 17:39
楼主你好!
请带齐上海方面的计划生育管理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到花园村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领证申请表,然后到寿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免费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如需咨询,请致电:0564-4022431(县人口计生委),0564-4022600(寿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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