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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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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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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7 08:55:4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为什么农村慢性重症病人报销费用,必须要医院发票才允许报销,有无规定?规定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新农合定点药房的发票不给报销,你们有无考虑到群众购药方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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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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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09-12-07 11:01
就是,新农合应该放到药房里去,方便人民群众购药,到医院买药手续有些复杂,很不便!请有关部门考虑考虑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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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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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09-12-07 16:31
中心应当把有关依据或处理办法及时公布,方便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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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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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09-12-08 09:40
楼主,您好!
为方便参合慢性病患者购药及医药费用报销,县合管中心曾于2007年将县内部分符合资质要求的药房作为新农合慢性病定点药房,并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服务协议。2008年上半年,省农合办领导来我县督查时明确指出:设立新农合慢性病定点药房,监管难以到位,很容易发生套取新农合资金的现象,省农合办不赞成寿县的做法,而且全省其他县区均没有设立新农合慢性病定点药房,寿县在协议期满后应立即终止这些药房的新农合慢性病定点药房资格,参合慢性病患者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按规定获得补偿。
感谢您对新农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0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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