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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劳动保障局:(医保中心同志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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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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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3-16 22:29:1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县医保中心:
我是寿县农村一名普通的教师,我想咨询您们一个问题:我于2007年结婚,于2009年2月生育一女孩,符合晚婚晚育规定。我夫人无业,我当时听说可以用我的医疗保险报销我夫人住院生产的费用,我于2009年5月打电话到职工医保中心,接电话的是个女的,叫我下半年再说,这一耽搁到2009年11月份,中心校会计通知我叫我把发票证明等材料准备好,去报销费用,可我打电话到医保中心的时候,给我的回答却是2009年6月份以后出生的费用可以报销,6月份以前出生的就不给报销,请问这是怎么回事?难道6月份以前出生的费用就不给报销了吗?我在这期间没有离岗也没有脱岗啊!请医保中心的领导或同志跟我说明一下情况!到底是因为什么不给6月份以前出生的报销费用。难道孩子出生还能自己选择月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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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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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0-03-18 08:52
你好: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只有参保女职工才可以报销其生产费用,参保男职工无工作配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而此规定是从2009年6月15日起执行的,所以该教师于2009年2月生产的费用不在此规定范围内,故不可以享受待遇。
寿县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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