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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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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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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4-02 08:58:4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俺是在基层工作(司法所)的公务员,向贵中心反映一个情况。我们原来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原因是单位应该缴纳的部分县局不承担,由司法所自行解决,因为司法所没有经费,所以就一直没有购买。去年,县财政给我们拨了人头经费,局里开始给基层的买公积金了,可标准是两项工资的5%,而局机关的是全额工资的20%,后来有人提出异议,今年增加到10%,就这还和机关相差一半有余。俺想问的是:作为同样的国家公职人员,机关和基层待遇不同,是不是合理?!我们能不能要求统一标准?!恳请领导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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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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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0-04-08 15:17
您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缴存比例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5%--20%区间内执行。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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