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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请教:县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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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31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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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2-28 21:11: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感谢你的回复,我的情况是我们怀孕4个月,去办理准生证,《我是因为母亲生病耽误了,春节前没时间去办,所以才办晚了》,村计生办以此为由,要我们叫2000元风险金后,再交5000元押金,还有一个让我无法理解的说法,等我们生了以后,是女孩还给我们,是男孩就不给了,这是什么说法呀,难得这也是计划生育条例上规定的吗?我咨询过市里和省里,他们都说没有这样的规定,计划生育条例是第六章四十七条也只说没按规定办证的,发交200--500元社会抚养金,叫他们拿出文件来看,他们说时间久了找不到了,我是寿春镇九龙村的,我希望看到的是省里或市里的文件,而不是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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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21309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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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1-03-01 12:13
我理解楼主的心情,不光是我,应该所有领证的都有同感!!!
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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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1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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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1-03-09 13:25
我们那个乡镇也有类似的做法,不解?看来寿县的计划生育部门要严查一下各乡镇的情况了,怎么就知道罚款呢?而且还是没有收费依据的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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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1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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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1-03-10 13:24
计生工作需要就是对的,但也要合法合理!有据可依,对待办事群众要说清楚、讲明白。毕竟每个人都体会过办事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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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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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1-03-11 11:25
楼主你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二十三条规定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你夫妇怀孕后应及时告知计生部门,以便计生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经了解,计生办未有交押金的规定,请你按时参加孕环检,并携带近期有效孕环检证明前往镇计生办办理相关证件。
依法生育是你的权利,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是你的义务!感谢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1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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