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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蔡路以南局部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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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2-28 22:08: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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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寿蔡路以南局部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发布时间:2011-02-25 来源:寿县政府网 字体大小:大 中 小寿政秘〔2011〕40号
关于公布《寿蔡路以南局部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改善城区群众生活居住条件,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寿蔡路以南局部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1年3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寿县人民政府信息网”(网址:http://www.shouxian.gov.cn),查看《寿蔡路以南局部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将意见发送至:278289777@qq.com信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寿县寿春镇南照壁巷64号县拆迁办尹玉兰收(邮政编码:232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uping88@eyou.gov.cn。
四、通过当面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寿春镇南照壁巷64号,接待人:朱平、尹玉兰,联系电话:4024939,18919766521。
寿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寿县寿蔡路以南局部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群众生活居住条件,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总体形象。县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的规定,拟对寿县寿蔡路以南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进行旧城区改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一)寿春北路西侧局部地段:北起护城河向南至明珠大道;东起寿春北路向西至新河(该范围保留县信用联社、县人保公司、寿县华联CBD3宗土地上的房屋)。
(二)寿蔡路以南局部地段:北起寿蔡路向南至明珠大道,东起通淝路向西至寿春北路(保留汇通花园、衡安花园、锦兰大市场、联友宾馆、邮政、电信、国税、人武部、交警大队、移动、寿春镇计生站11宗土地上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部门
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征收房屋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非住宅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交出钥匙后,领取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房的,县政府原则上在明珠小区和南关小区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套型一室一厅、二室二厅和三室二厅,建筑面积约50~140m2;产权调换的房屋户型选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就近上靠确定。被征收房屋属于私有非住宅房的,按原房屋所在的位置就近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原房屋所在的位置无法就近提供的,在改建地段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选择按规划设计的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的房屋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与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被征收人也可选择通过找补结构、成新差价方式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六安市建设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建房[2009]04号)文件规定的拆迁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找补差价款。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优惠价格计算。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搬迁、先验收、先选房、先签协议”的原则进行,以搬迁证顺序号依次选房。
6.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县住建局申请权属认定,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局、房产局、城管局依据2002年4月1日航拍图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航拍图上显示的房屋图像与现状房屋相吻合的,给予补偿;没有图像显示的,不予补偿。
7.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地产权证上的面积不相符合的,以公布的征收调查结果为准,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向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申请测绘,以房地产测绘报告为准。
8.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地产权属证书无记载或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准;房屋登记簿无记载的,县住建设局会同县国土局、房产局、城管局依据土地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进行确认。
9.征收设立抵押权房屋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解除抵押权。
10.征收租赁房屋的,被征收人应书面告之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四、过渡方式、期限及补助标准
1.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偿费、临时过渡期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的标准,按六安市建设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建拆[2009]04号)文件规定执行。产权调换方式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过渡期从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2.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按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补助40元/m2。
五、附属物及其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房屋装璜、树木等补偿标准按六安市建设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建拆[2009]0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签约期限及奖励标准
1.签约期限:2011年4月20日至2011年6月20日止。
2.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2011年5月2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出钥匙,验收合格,按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奖励80元/m2;被征收人在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6月20日之间签订协议的,每提前一天按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2元/m2。
七、其它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寿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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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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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1-03-01 09:24
迁补偿费、临时过渡期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的标准,按六安市建设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建拆[2009]04号)文件规定执行。显然违反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同时也违反了2011国务院年1月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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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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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1-03-01 10:20
这次拆迁范围不小,就看政府的决心了,希望能尽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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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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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1-03-01 11:28
范围太大了,必须征求住户意见确定是否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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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2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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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1-03-01 14:52
问国有土地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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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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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11-03-01 15:49
1、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2、不是公共利益能不能拆?3、房价谁评估?4、应当是先补偿到位再拆!5、在申斥阶段不能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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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7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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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11-03-01 19:25
是政府根据需要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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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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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跟帖时间:2011-03-02 10:06
这次的安置小区位置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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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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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跟帖时间:2011-03-02 10:4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1月2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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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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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跟帖时间:2011-03-02 15:09
寿县是该这么大面积改造了,不能在脏乱差了,只要补偿安置对得起老百姓,我鼓励加大力度拆迁,我们老百姓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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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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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跟帖时间:2011-03-02 20:09
补偿方案没有依据国务院11年1月19日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建议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新条例,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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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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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跟帖时间:2011-03-03 08:54
请问拆迁办领导:
1、方案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房的,县政府原则上在明珠小区和南关小区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请问明珠小区和南关小区的具体规划位置在何处?
2、该地块涉及不少寿春中学的学生租住用房,学校7月初才放假,政府领导应该以人为本,等寿春中学的孩子们放假后才拆迁,将腾空房屋的最后期限延长至今年7月底。
3、应把方案中提到的六安市建委09年4号文件内容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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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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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跟帖时间:2011-03-03 09:19
六安市建委09年4号文件是老文件,不能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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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5425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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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
跟帖时间:2011-03-03 09:54
希望把拆迁后该地段的规划蓝图在网上公布出来,以便大家了解,增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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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1740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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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跟帖时间:2011-03-03 10:17
坚决支持拆迁,特别是丁字路口附件小吃部、经营户,严重影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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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1906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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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跟帖时间:2011-03-03 11:19
六安市建委09年4号文件是老文件,不能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配套。建议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新条例,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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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5735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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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
跟帖时间:2011-03-03 16:57
给子孙后代留一块绿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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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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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
跟帖时间:2011-03-04 09:43
六安市建委09年4号文件是老文件,不能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配套。建议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新条例,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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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5721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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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
跟帖时间:2011-03-04 09:57
请问拆迁办
南门外工商局寿六路南桥小区拆除以后,建什么?小区是近五年的建筑,按规划兴建的,那里面都是国有土地,和花园小区不一样,不是农民地,所以补偿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请拆迁办必须征求住户意见确定是否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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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2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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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
跟帖时间:2011-03-04 12:43
请问县拆迁办领导:
1、方案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房的,县政府原则上在明珠小区和南关小区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请问明珠小区和南关小区的具体规划位置在何处?建筑形态及风格、容积率及有关配套设施如何?效果图要公布出来。
2、应把方案中提到的六安市建委09年4号文件内容公布出来。且六安市建委09年4号文件是老文件,不能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配套。建议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新条例,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希望把拆迁后该地段的规划蓝图在网上公布出来,以便大家了解。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要考虑到原拆迁房屋的地段及楼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市场价格、就近地段.......。这一点最很重要,是做好顺利拆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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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0048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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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
跟帖时间:2011-03-04 16:00
支持19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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