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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县计生委答复。(关于二孩社会扶养费征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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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1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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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5-24 13:17:3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夫妻双方都为本县农村户口且不是独生子女,女方多年前买了一个城镇户口,现女方为双户口,一胎符合计生政策生育了一女孩,现已十四周岁,二胎未领取准生证生育了一男孩,现已六周岁,像这种情况,如果二孩要上户口,是按农村户口还是按城镇户口征收社会扶养费和有关费用?请县计生委领导予以明确答复,不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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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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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1-05-24 20:13
你好,计生委领导,我是在外地打工的,因本人结婚生有一女,今年八岁,至今一直没有办理准生证,请问现在补办需哪些手续,要罚款多少,小孩面临上学需户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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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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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1-05-25 15:11
楼主你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二款规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针对你的情况,可以按照农村户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1楼的朋友,你好!《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款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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