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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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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5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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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7 17:43:1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新的安置条例出台了,想咨询县民政局的领导,我们05年退伍士兵,已经安置在单位里的人员是否享受其中这条,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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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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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1-11-10 09:41
楼主先看看新条例从何时起执行的,不要硬他/她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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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7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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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1-11-10 19:26
顶楼主:
这个新条例怎么没有个实施细则呢?
请民政部门的相关人员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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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y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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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1-11-11 09:31
楼主,我手上还有一个文件
http://www.gov.cn/zwgk/2005-09/08/content_30310.htm
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其中也有这样的条款,希望对你们这些退役安置人员有帮助
不过,我觉得你们的希望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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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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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1-11-17 16:29
您好,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新出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退出现役后,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且规定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于如何贯彻执行新条例我们还要等省里出台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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