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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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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2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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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12:35:5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六安市公布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57元,全年合计27084元。要求各县市统一按此标准执行,发给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以此标准按百分比执行。为什么伤残军人的 护理费标准低于这个标准?应该执行全市统一标准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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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5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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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1-11-27 17:41
皖西日报上刊登的,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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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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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1-11-30 11:55
伤残军人 的护理费标准也是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2010年度全市只有一个标准,出现两个标准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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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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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1-12-01 16:38
请问民政局,我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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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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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1-12-02 11:34
伤残人员是弱势中的弱势群体,再扣也不能扣这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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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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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11-12-05 16:56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6928元(市民政局提供)。(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年护理费标准13465元;(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年护理费标准10770元;(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年护理费标准8078元。上述护理费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以上是我们对您的答复,希望您能够理解和支持,同时也真诚地感谢您对我县民政优抚工作关心和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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