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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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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3155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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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4-12 15:31:5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您好,问一下我(寿县农村)和我老公(芜湖农村的)2010年5月办理的结婚证,2010年12月24日第一胎小孩出生(上海出生),当时医院说拿了准生证就可以落户了,所以一直没有在意准生证这个问题,可今年过年回芜湖老家办户口时,派出所说要准生证,请问我现在怎么办,准生证可以补办吗,要罚款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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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口计生委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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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2-04-18 08:52
楼主你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按照《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规定,你的计划生育管理应由你老公户籍所在地负责。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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