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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寿县计生委:婚育证明的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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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22814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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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9 12:28:1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寿县计生委:
我是建设街道的居民,男性,未婚。家里在寿春镇计生办帮我办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里面注明本证明的使用期限为3年,这是国家计生委的统一规定。
而你们计生办的工作人员手工填写的有效期与发证日期之间的间隔是一年,也就是说我的婚育证明的有效期只有一年。
为什么你们的工作人员要擅自缩短证明的有效期???
你们擅自缩短证明有效期的依据何在???
谁给你们怎样的权利???
我们人在外地,回家办个证容易吗???
我的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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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口计生委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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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2-04-10 09:17
楼主你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按照规定,你不属于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也无需办理婚育证明,因此,不存在婚育证明期限问题!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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