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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寿县民政局:农村五保户的自有房产是否要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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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1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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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6-23 13:51:0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五保户因生病不能自理,村委会不具备供养条件,由亲戚照料,其自有房产是否可以变卖或遵遗嘱由亲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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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62957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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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2-06-23 18:29
补充:房产在镇上,有房产证,属于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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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民政局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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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2-06-26 10:37
您好,感谢您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问题的补充说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处置:其动产及房屋,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的,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财产权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委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村民代为保管,也可以通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对其财产作出处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这部分财产作为其遗产,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有遗嘱或者遗赠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者遗赠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有。法定继承即遗产按照顺序继承,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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