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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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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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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6-28 21:50:2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请问计生委:我今年元旦结的婚,婚后办理了结婚证,也去办理了准生证,流动妇检证,并且3月份复过检,检查已怀孕,现在6月份妇检我没有妇检(我人在外地,到医院做产检的时候问过医生,医生说都怀孕了还要妇检什么,然后和家里说了,家里也和那些妇女主任说了)为什么现在罚款了呢?而且罚款了也没有收据什么的?好像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吧?请问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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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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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2-07-02 14:29
楼主你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感谢你关心和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也请你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如果因违反了相关政策,乡镇、村对你实施了处罚,应说明处罚的依据,并依法开具规范的收据。如果乡镇、村违法行政,你可以拒绝执行,并立即举报、投诉,我们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将及时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处理,并向你通报处理结果。投诉、举报、咨询电话:0564-4021823,4038226。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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