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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地税局:这样扣税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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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5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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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7-11 17:39:4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请问地税局: 我是一名老师,我们的绩效工资是人均每月415元,但必须到半学年或一个学年(校长的是一学年发一次)结束时才发放。你们扣除我们的工资税是按当月的收入来计算的,这样就把本来是每月的工资,当作一个月的收入来扣,请问:你们的做法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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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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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2-07-11 22:38
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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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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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2-07-12 08:39
怎么可能没依据,没依据的他们收去了也装不到自己口袋,他们干了几十年的税收工作,只要他们收的就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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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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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2-07-12 08:42
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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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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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2-07-12 08:53
本来大部分教师就是清贫者,月收入就那么点钱,结果半年还要被扣几十元的税,真得不合理,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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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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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12-07-12 09:05
他们想怎么收就怎么收,规则就是他们定的,反正我们也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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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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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12-07-12 09:22
我们倒想成为一名光荣的纳税者,可惜达不到标准,每天顶烈日、冒酷暑,今天踢摊子、明天砸房子,至今绩效工资都没影,据说教师假期补课是一笔不小的收入,而且税费全免,以后要小心点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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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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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跟帖时间:2012-07-12 09:40
人民教师,暑期补课,平日带学生,教鞭一挥,少则几千,多则N万,这是所有学生家长都知道的事实,你们交税了吗?况且个人所得税是单位财务代扣,先问一问你们的会计是怎么理解税收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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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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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跟帖时间:2012-07-12 10:12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我局历来严禁违规征税和多征税款。对于我县大多数教师一年兑现两次绩效工资的现状,我局分管局领导带领业务股室负责人曾专程到县教育局进行了了解和沟通,并对教师绩效工资的兑现发放周期从合理纳税的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于一年兑现两次绩效工资的或是不在一个月内取得其他项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最优惠的即取得收入最多的一次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税部门将您取得的其中一次绩效工资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征收税款,另一次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
如您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电话咨询或是直接到我局税政股进行咨询。咨询电话:4032313,地址:寿春镇西大街西园路。
寿县地税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已失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已失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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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快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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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跟帖时间:2012-07-12 10:18
楼上说的在理呀,我家孩子今年秋学期上高一,现在就随大流在补课,一门课300元,一个月1550元,多出50元是电费,全班近200人,一个老师一个月就收入60000万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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