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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地税局
游客:01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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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第六条(一)规定: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销镶额40%的比例核定,请问寿县是按照什么比例核定印花税比例的?是否有县政府文件?请告之文件全文,谢谢!
寿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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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2-07-16 17:27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寿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寿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我县商业零售业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的比例为含税销售额的70%。 如您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电话咨询或是直接到我局税政股进行咨询。咨询电话:4032313,地址:寿春镇西大街西园路。 寿县地税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 寿县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号 关于印发《寿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寿县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寿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寿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堵塞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具体标准 我县核定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购销合同:物资采购环节与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合并在销售环节,按含税销售收入核定比例计算征收。 1、工业企业购销合同按含税销售额100%的比例核定。 2、商业零售业购销合同按含税销售额70%的比例核定。 3、商业批零兼营购销合同,按含税销售额100%的比例核定。 4、其他行业按不低于含税销售额(或物资采购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工程承包金额或造价100%的比例核定。 另对包工包料建筑安装工程,按工程承包金额或造价40%的比例,核定征收工程物资采购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三)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营业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四)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征收。 (五)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三、本办法由寿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寿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购销等合同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通知》(寿地税政字〔1996〕第0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