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786 | 回复: 26
|
关注房屋置换听证会
|
游客:050636
![]()
未注册会员
![]() |
发表于 2012-08-26 17:06:3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听说8.28号置换听证会要开,那个部门牵头就个事情,有什么政策,这是古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大事,随着新城区的建设,出城已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了,寿县网站能不能搞个专栏,高度关注此事,知道消息或是政策的人士,都上来给老百姓解答解答。
|
游客:101012
![]()
未注册会员
![]() |
沙发
跟帖时间:2012-08-26 22:10
我家也在城里住,一中年底搬迁,孩子明年上一中,我也准备随孩子学校的搬迁住城外。城内外的房子能置换,好事啊。寿县网站能搞个专栏,高度关注此事,知道消息或是政策的人士,都上来给老百姓解答解答,那就更好啦。
|
游客:081531
![]()
未注册会员
![]() |
板凳
跟帖时间:2012-08-27 08:15
房屋置换听证会由县政府法制办主持,县征收办做好承办部门,28日在房产局三楼会议室,具体政策及难点一会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县政收办
|
游客:082932
![]()
未注册会员
![]() |
地板
跟帖时间:2012-08-27 08:29
我的几点建议:
1、不能成为少数人的福利,要大力扶持帮助平民出城。
2、要多层面帮扶住房困难户、贫困户,只有他们一起出城,才能真的实现居民出城。
3、要从住房条件差、区位有优势的地方先启动。比如,南街状元巷、曹家巷、南菜市等区域。如若成功,可以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如果从北街开始,其引领带动效果不明显。
|
游客:092255
![]()
未注册会员
![]() |
4 楼
跟帖时间:2012-08-27 09:22
楼上建议从南街置换房屋不赞同,建议不分地域置换,只要个人申请,相信县政府出台优惠政策 ,很多居民会考虑置换房屋,但比如在面积折算上还要明确,是不是和拆迁一样是拆一还一?每平米大概补多少差价?对于房改房个人购买后又加建的部分面积是否重新测绘?
|
游客:092520
![]()
未注册会员
![]() |
5 楼
跟帖时间:2012-08-27 09:25
首先要个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出城
|
游客:110549
![]()
未注册会员
![]() |
6 楼
跟帖时间:2012-08-27 11:05
寿县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33号)、省住建厅等11厅局《安徽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建房〔2011〕2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各基层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具体工作。
县住建、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五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六条: 在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房屋登记: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可的原有房屋。包括不同历史时期,有批准权机关(组织)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证明、建设规划手续或证明,原主体结构等基本状况未改变的房屋。
(二)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包括办理了合法建设和用地手续,以及虽未办理合法的建设和用地手续但经住建、国土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
(三)符合建房条件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经住建、国土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包括因家庭成员变化等原因分户建设的房屋。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家庭在本组织内有多处房屋,只允许登记一处房屋,由该成员自行申报。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下列房屋不予登记:?
(一)城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通过依法继承以外的转移方式取得的房屋;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及已征收补偿后再建造的房屋;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已申报登记一处以外建造的其他房屋;
(四)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建造或无合法证明取得的房屋;
(五)临时建设、违法建设的房屋;
(六)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七)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八)土地、房屋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申请人原则上应当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二)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根据国家户籍管理政策,户籍依法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户籍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法定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接纳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五)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为人均5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家庭人口按户口簿登记或公安机关认定的人数计算。
房屋登记面积不得超过住建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批准村民建房的文件没有明确建筑面积,或实际建设与批准不符的,由住建部门根据家庭人口信息,按照人均住房标准提出处理意见。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要分别记载核准建设面积、超建面积。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房屋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愿意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的申请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房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
(6)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及申请人家庭户籍信息;
(7)其他必要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还应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凡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记录在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初审
基层房屋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签署初审意见报登记机构。
(四)登记
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并将申请登记事项在申请的建筑物、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公告栏和登记机构管理网站上公示。公告期内有异议且成立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并记载登记簿。
(五)发证
基层房屋管理机构统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分户发放。
第十二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十四条: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寿县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住宅房屋产权置换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引导古城区居民出城,加强古城区文物古迹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以下简称自愿出城居民住房)产权置换,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自愿出城居民是指在古城区拥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住宅房屋产权置换工作由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国资委、城管局、文物局、寿春镇等相关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房屋产权置换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在新城区分期分批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源,并将房源信息、办理时间、房屋产权置换政策等信息,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布,供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选择。
第五条 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产权置换房屋的面积,按其在古城区被置换房屋的面积就近上靠确定。
第六条 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住房产权置换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自愿出城居民向县征收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置换房屋位置、结构、面积、家庭人口和需提供房源位置、套型、面积、楼层等内容,提供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县征收办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3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调查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征收办对申请置换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性质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所在地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作为产权置换房屋;
(四)选房。自愿出城居民按照“先申请、先核实登记、先选房、先签协议”的原则,到县征收办签订产权置换房屋确认书,并按照置换房屋确认书的顺序号,在统一办理期限内依次选房,本批次提供的房源选完为止。
(五)签订产权置换协议。自愿出城居民选择新城区置换房屋后,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县征收办签订住房产权置换协议。逾期不签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产权置换协议应当载明被置换房屋与置换房屋的结算结构、成新差价方式、附属物和装璜等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产权置换方案、置换房屋地点和面积、置换房屋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新城区置换房屋面积与古城区置换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六安市住建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寿县城镇2009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相关调节系数的通知》(建拆〔2009〕4号)文件规定的基准价,结算差价款。就近上靠部分房屋面积,按签约时商品房市场价格给予15%优惠计算;超出就近上靠部分房屋面积,按签约时商品房市场价格给予5%优惠计算。
第八条 古城区置换房屋面积大于新城区被置换面积部分,自愿出城居民愿意货币补偿的,也可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定期公布。
第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期限提前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按置换房屋腾空交付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条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权属证明文件上的面积不符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面积或以双方认可的面积为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县房产局负责房地产测绘,以测绘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自出城居民在产权置换房屋交付使用的同时结清产权置换房屋价款,办理置换房屋过户手续;其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过户给县国资委。
自愿出城居民须在产权置换房屋交付使用后4个月内,腾空古城区内置换房屋。
第十二条 自愿出城居民腾空古城区内置换房屋交出钥匙后,县征收办支付搬迁费、附属物、装璜等补偿款;补偿标准按签约时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自愿出城居民办理置换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时按征收房屋政策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第十四条 自愿出城居民被置换房屋由县征收办接收后移交给县国资委。县国资委要加强对被置换房屋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置换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如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居住在集体土地上村民自愿出城的,参照《寿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寿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
游客:023858
![]()
未注册会员
![]() |
7 楼
跟帖时间:2012-08-27 14:38
抓紧调研出台具体置换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
|
游客:030647
![]()
未注册会员
![]() |
8 楼
跟帖时间:2012-08-27 15:06
现在不是有好多单位要搬迁出城吗,我看可以先考虑这部分人的需求,因为这类人的需求最强烈,也是最真实的,不是用于炒作房屋,而是的确为了居住和工作方便。好多人在城关居住久了, 是不会愿意出城的。
|
游客:045540
![]()
未注册会员
![]() |
9 楼
跟帖时间:2012-08-27 16:55
提醒一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0条规定:残疾军人,复员军人,,,,,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我们县是怎么规定的?在房屋置换时有无优惠?能不能加点优惠政策?
|
游客:091108
![]()
未注册会员
![]() |
10 楼
跟帖时间:2012-08-27 21:11
有谁知道山西平遥古城是怎么进行人口出城的?人家有哪些优惠再对比一下寿县的置换政策,看看有多少差距,这对人口出城是有帮助的。
|
游客:093826
![]()
未注册会员
![]() |
11 楼
跟帖时间:2012-08-28 09:38
拆迁补偿价按2009年的标准执行,居民补差价却按现在市场价执行。这样合理吗?
|
游客:095351
![]()
未注册会员
![]() |
12 楼
跟帖时间:2012-08-28 09:53
拆迁补偿价按2009年的标准执行,居民补差价却按现在市场价执行。这样合理吗?
|
游客:030205
![]()
未注册会员
![]() |
13 楼
跟帖时间:2012-08-28 15:02
希望听证会不要走过场,置换,置换,不是房屋征收拆迁,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就不叫置换了。
|
游客:043304
![]()
未注册会员
![]() |
14 楼
跟帖时间:2012-08-28 16:33
拆迁补偿价按2009年的标准执行,居民补差价却按现在市场价执行。这样合理吗
肯定不合理。有新的征收办法政策支持。
|
游客:044406
![]()
未注册会员
![]() |
15 楼
跟帖时间:2012-08-28 16:44
置换,需要政府更多的支持和投入。
|
龙潜海底
![]()
未注册会员
![]() |
16 楼
跟帖时间:2012-08-28 17:18
希望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
游客:082842
![]()
未注册会员
![]() |
17 楼
跟帖时间:2012-08-29 08:28
最为关键点:置换不能成为为少数人制定的政策,说白了,不能只为有钱人、领导服务,要更多的为百姓、为群众,为老城区的平民区着想,他们才是出城工作的难点。他们居住在瓦房内、陋室中,甚至吃着低保,他们没有钱自行出城,只有依托政府的好政策。请制定政策的人,务必考虑这样一大部分人的利益。
在大院,在古城区有居所的领导也很关注此事,请你们不要太着急,你们住的大都是商品房、是砖混结构的、住房条件是还不错的,请你们多为哪些平民区的居民都考虑考虑,让利让利。
这也是百姓当前关注的最大的公平。
|
游客:084130
![]()
未注册会员
![]() |
18 楼
跟帖时间:2012-08-29 08:41
拆迁补偿按照几年前的标准,补差价的时候按市场价格,几乎没有一套房子不要补差价的,难道我们真傻了呀!
|
游客:084526
![]()
未注册会员
![]() |
19 楼
跟帖时间:2012-08-29 08:45
置顶17楼
|
游客:034044
![]()
未注册会员
![]() |
20 楼
跟帖时间:2012-08-29 15:40
17楼,你不能看看“置换暂行办法”吗,这个置换办法跟房屋拆迁没多大差别,它的承办单位就是拆迁征收办,而不是房屋置换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