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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城昨夜现小偷,质疑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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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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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9-17 22:53:0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本人,昨夜家里被盗,虽说没有损失什么东西,但是证件被偷,十分窝火。上午到物业去反映情况,得到的回答是汉城的摄像头没有夜视功能,看不见。就算是看见了,又能怎么办,公安局都破不了案,我们物业有什么办法!我想试问下,业主缴纳物业费,都搞什么用了?有没有真正做到位业主服务,本人从入住汉城以来,已经丢失了1辆电动车和2辆自行车,我们的安全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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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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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2-09-18 08:29
小区物业都一德性,没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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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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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2-09-18 08:58
近年来,随着寿县新城区建设加快,很多美丽的新小区相继建成使用,但物业管理严重滞后也摆在了城市建设管理减的面前,大部分小区 的物业,就是象征性的,业主满意度极低。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同时各物业公司和公司员工也要提高责任感,不然你们很快就会被业主炒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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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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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2-09-18 11:50
一个朋友到家 坐了半小时 下楼一辆摩托车没了 搞的我很没面子 晚上八点多的时候 这就是汉城的管理 还要收费 不提都忘了 提了我就来气 什么管理 就知道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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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2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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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2-09-18 14:45
小区物业管理只管收费,不管物业事宜。1、楼内、楼外墙壁上到处是野广告“牛皮癣”;2、通讯线路乱接、乱拉--如同蜘蛛网;3、打扫垃圾的和运送垃圾的相互扯皮,垃圾桶周边到处是碎砖、碎石、垃圾,从来没清扫干净过;4、线缆地沟盖大都碎了,从来没有重新换过,等哪天有人误踩受伤了,官司来了,物业可要失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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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2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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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12-09-18 14:52
物业又不是你们的看家的。防火防盗从自身做起,请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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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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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12-09-18 15:12
没讲让你看家 那你们物业到底在小区负责什么呢 什么才归你们管呢 既然什么都不管 又凭什么来收物业费呢 你们到底管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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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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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跟帖时间:2012-09-18 15:40
8号楼1-2单元6楼下水漏斗是坏的(楼建成时上端就被沥青堵塞,旁边开口了),平时下雨、太阳能漏水经常漏到下面两家雨棚上,成天噼里啪啦吵得前后两栋楼难以安宁;还有一家在家里安放了健身器材,每天从晚饭后锻炼到深夜,影响左邻右舍孩子学习和大家休息,大家生活在一个环境里要有自知之明;更有一个家庭是租房子的,大人、孩子成天垃圾从楼上往下扔、脏水从楼上直接往下倒,孩子都上一中了,物业清洁工经常说骂也没有用。不怪小日本经常欺负我国家、国人,看我中国人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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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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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跟帖时间:2012-09-18 16:29
看家是物业最基本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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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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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跟帖时间:2012-09-18 21:17
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招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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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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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跟帖时间:2012-09-18 22:16
丫的,第一次才知道 现代汉城的摄像头是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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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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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跟帖时间:2012-09-19 10:37
每次收费都很积极,但是找他们一件事情我已经说了五六次都不止了,到现在也没有兑现过,所以,物业费也就免谈,谈了就来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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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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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跟帖时间:2012-09-19 15:37
同感,现代汉城的路灯很多都不亮了,公用电费收的非常积极。最需要保安的时候,他们门栏杆高举,天黑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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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7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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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
跟帖时间:2012-09-20 07:14
最近他们在忙着收钱呢,可管你安全的事了。晚上有谁在大门看到过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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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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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跟帖时间:2012-09-20 08: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条文中对照一下,大家都睁大眼睛看看汉城物业的违反了下面哪些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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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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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跟帖时间:2012-09-20 11:02
物业又不是你们的看家的。防火防盗从自身做起,请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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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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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
跟帖时间:2012-09-21 08:16
15楼的,你的回答,与汉城的物业回答如出一辙
那么请问物业究竟应该做什么事?
是随意挪用公共设施的?(随便将道路划定为停车位收费,随处安置各种广告,有空的去看看汉城小区哪一幢楼门前没有电信的广告)
是有问题推卸责任的?(偷盗均与物业无关)
还是要你们定期去收费的?(任何车辆都可进小区,晚上就无人值,收费比谁都积极)
走道灯坏了,告之物业,一二月没有人去修。走道铁门坏了,什么人都能进,告之物业也不去修,等人家被盗了,第二天马上都去修好。这又是什么道理?这又是什么物业?
试问一下你们物业究竟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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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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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
跟帖时间:2012-09-21 08:29
汉城的物业有用吗,他们根本就是没用的人,天天就知道收钱,现在又搞什么划停车位,还说有工商部门的文件。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 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
请你们这些收钱不干事的人看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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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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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
跟帖时间:2012-09-21 08:35
最近汉城还要划停车位收钱,什么划停车位那,现在汉城停车紧张吗,主要还不是你们要收钱,你们都干了什么事,你们什么事都不干,怎么就知道收钱,还说收停车费是工商部门下的文件叫你们收的。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 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
看清楚了,你们这些收钱不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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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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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
跟帖时间:2012-09-21 11:53
起诉物业!!!!!!!
汉城物业管理太差,夜间门卫睡觉,乱收费,随便将道路划定为停车位收费,走道灯坏了没有人去修。
这又是什么道理?这又是什么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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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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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
跟帖时间:2012-09-21 22:34
寿县的物业人员缺乏管理,缺乏教育,全城都是这样,是管理的薄弱环节.请有关部门抓一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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