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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计生委: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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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6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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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0 18:39:4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B]《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而且,我县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为每月20元。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单位发放。但是,寿县瓦埠中学只按在职职工每人7.5元发放,双职工每月领15元,而单职工每月只能领7.5元。这是何原因?询问校方,会计解释说是“上面(县里)规定的”。笔者就不明白了,一、同是独生子女,保健费却不同;二、县里标准是20,瓦埠中学最多的也才15.究竟是县里问题,还是学校有人贪污?!期待解释,无果决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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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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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2-10-21 10:41
你们还发了,我们水务局乡镇水利站就分文不发,穷单位还不如城市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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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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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2-10-21 14:21
楼主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中,将尽快落实!
感谢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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