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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交警大队:为什么你们还不归还我们的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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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2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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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2 12:29: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请问交警大队: 车牌照为皖N11841 在13号晚上21:15左右在窑口大桥附近发现一名尸体后停车报警并下车等待交警到来。后积极配合调查,到15号左右我们车被你们扣去到现在问你们你们只是说鉴定鉴定。但是鉴定结果都出来2份了,肇事司机也已投案自首。为什么你们还不归还我们的车子。反而去找你们你们还不理我们。请问这大半个月我们的损失你可付?你们什么时候可以归还车子?你们这样的行为是不是让做好事的人寒心?让这个社会寒心?请尽快给予回复!我保留进一步投诉你们工作的权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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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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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2-11-04 20:01
报案是好事,交警扣你车子是为了调查取证,楼主你可不知道中国的程序是灰常麻烦的,耐心等等,说不定很快就放你车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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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5805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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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2-11-04 20:58
竟有此事?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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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2404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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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2-11-05 10:24
好事都这样,想想吧,换成其他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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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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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2-11-05 16:37
你们这样的行为是不是让做好事的人寒心?让这个社会寒心?请尽快给予回复!我保留进一步投诉你们工作的权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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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3811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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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12-11-05 16:38
?让这个社会寒心?请尽快给予回复!我保留进一步投诉你们工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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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5810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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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12-11-06 15:58
转天涯,保证马上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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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5239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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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跟帖时间:2012-11-07 09:52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是我大队办理的“2012.10.13逃逸事故”,该起事故系皖N11841半挂车驾驶员袁同贵报案,袁同贵驾车经过事故现场,并从尸体上方驶过。因该起事故案情重大、情节恶劣,确定碾压车辆与事故定责有着必然联系。为确定该车是否碾压过尸体,我大队于10月15日对涉嫌碾压的四辆货车进行了勘查(包括皖N11841半挂车),在皖N11841半挂车上提取到了疑似人体组织,并送六安市公安局进行DNA比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办案民警按法律法规规定对皖N11841半挂车进行了扣留。期间,车主多次到我大队询问车辆放行问题,由于鉴定结论未明确,办案民警多次对车主进行了耐心详细的解释。11月6日,鉴定结果明确后,办案人员已通知皖N11841半挂车车主将车领回。感谢你对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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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5430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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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跟帖时间:2012-11-07 09:54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是我大队办理的“2012.10.13逃逸事故”,该起事故系皖N11841半挂车驾驶员袁同贵报案,袁同贵驾车经过事故现场,并从尸体上方驶过。因该起事故案情重大、情节恶劣,确定碾压车辆与事故定责有着必然联系。为确定该车是否碾压过尸体,我大队于10月15日对涉嫌碾压的四辆货车进行了勘查(包括皖N11841半挂车),在皖N11841半挂车上提取到了疑似人体组织,并送六安市公安局进行DNA比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办案民警按法律法规规定对皖N11841半挂车进行了扣留。期间,车主多次到我大队询问车辆放行问题,由于鉴定结论未明确,办案民警多次对车主进行了耐心详细的解释。11月6日,鉴定结果明确后,办案人员已通知皖N11841半挂车车主将车领回。感谢你对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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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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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跟帖时间:2012-11-07 15:28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是我大队办理的“2012.10.13逃逸事故”,该起事故系皖N11841半挂车驾驶员袁同贵报案,袁同贵驾车经过事故现场,并从尸体上方驶过。因该起事故案情重大、情节恶劣,确定碾压车辆与事故定责有着必然联系。为确定该车是否碾压过尸体,我大队于10月15日对涉嫌碾压的四辆货车进行了勘查(包括皖N11841半挂车),在皖N11841半挂车上提取到了疑似人体组织,并送六安市公安局进行DNA比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办案民警按法律法规规定对皖N11841半挂车进行了扣留。期间,车主多次到我大队询问车辆放行问题,由于鉴定结论未明确,办案民警多次对车主进行了耐心详细的解释。11月6日,鉴定结果明确后,办案人员已通知皖N11841半挂车车主将车领回。感谢你对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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