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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计生委解释:社会抚养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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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请问计生委,现在农村超生一胎要“罚款”35000元,按1—5倍人均可支配收入(上一年)算是不是说明寿县老百姓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有7000元了,但是如果没有记错的2011年(农村)寿县老百姓人均可支配收入应该在3500左右,怎么也没有7000元呀,请计生委解释!!!!!!
游客:12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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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2-11-25 12:15 上户口是公安户籍的问题,在法律上和计生是没有关系的,是地方为了政绩和任务强加个人民的。
寿县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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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2-11-26 17:35 楼主你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请楼主注意, 第二款中说的很明确: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也就是说,征收标准是对“夫妻双方”的收入而言。举例说明:如果寿县某一对农村夫妻在2010年10月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其前一年2009年全县农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4036元,那么该夫妇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是:4036×2×5=40360元,其中“4036”为上一年度(即2009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为夫妻双方,“5”为“5倍”。如2010年10月违法生育三孩,则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是:40360×2×(5+5)=80720元,即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还要说明的是,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确定,以县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