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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地税局:关于门面房出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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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5717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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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5:57:1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本人南街有门面房,出租他人用做经商,月租金5000元,要交什么税,各缴税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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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地税局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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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2-11-28 10:06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支持!
根据您提交的问题,您需要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印花税,按租金收入的1‰计算缴纳;在收到租金时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根据出租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按5元/年/平方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扣除缴纳的税收和费用扣除标准以后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您出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为一年,月租金5000元并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房屋占地面积为60平方米,您需要缴纳的税收为:印花税=60000×1‰=60元、房产税=60000×12%=72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0×5=300元、个人所得税=(60000-60-7200-300)×(1-20%)×20%=8390.4元,合计15950.4元。
为公平、公正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我局城关分局正在进行出租房屋税收清收工作。城关分局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个体房屋出租税收清收组,实行专业化征管,分街道建立房屋出租税源台账,分局还印制了征收个体出租房屋税收通告和房屋租赁税收政策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城关分局将统一核定税额标准,严格履行税收执法程序,力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希望广大出租房业主配合地税部门工作,主动到城关分局进行登记,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城关分局联系电话:4025176,联系人:赵光庆;
税收政策咨询电话:4032313,联系人:张峰。
下面我把房屋出租税收政策向您简要介绍如下: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月租金20000元以下免征;按次出租的租金500元以下免征)。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5%、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率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安徽省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相关规定)。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缴纳,我县规定的税额为: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原八公、九龙区域)5元/年/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原八公、九龙区域及建制镇范围内3元/年/平方米、县工业园区2元/年/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规定)。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月租金20000元以下免征;按次出租的租金500元以下免征)。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5%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率2%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寿县地税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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