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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二手门面房,请问交易完成后,取证时还要缴纳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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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0511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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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6:05:1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本人在汉城君子路买了二手门面房,请问交易完成后,取证时还要缴纳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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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地税局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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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2-11-28 11:21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支持!
您如果已经通过我局房地产交易税收审核窗口的审核,并缴纳了各项税收,取证时还要交纳的相关费用情况,请向房管局进行咨询。
您如果还未经过我局房地产交易税收窗口的审核,请您到县政务中心二楼39、40号窗口递交相关资料进行交易价格评估、纳税审核和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您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为:
1、房地产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该房产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下面我把二手房交易(非住宅)税收政策向您简要介绍如下:
1、销售环节:
(1)、纳税人:为销售方;
(2)、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及税率:
①营业税:按照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税率为5%;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5%、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率2%计算缴纳。
③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房屋转让净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再减除购买时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后的余额,税率为20%。
④印花税:按照交易金额计算缴纳,税率0.05%。
⑤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屋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额为收入总额减除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当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分别为:
能够提供评估价格的为评估价格。
纳税人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为取得房地产时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纳税人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施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我县规定的核定征收率为5%。
2、购入环节:
(1)、纳税人:为买入方;
(2)、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及税率:
①契税:按照交易价格计算缴纳,税率为4%
②印花税:按照交易金额计算缴纳,税率0.05%。
寿县地税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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