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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罚款”教育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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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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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5 16:43:3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记得读小学时,我班也实行过罚款制度,迟到、旷课、打架等都要罚款,一次罚一角。学期结束时,班主任把罚的钱按学生的积分依等次分配。当时有个被罚款最多的同学分的钱最少,他非常恼火,拿着钱就破口大骂道:“他妈的,我出的钱最多,怎么分这么少?”还差点和得钱多的同学打起来。而得钱多的同学则幸灾乐祸,拿到钱就去潇洒。后来想想,当时的我们其实心里普遍都有一个想法:要多罚一点别人的钱,钱多就可以多分。多可怕的想法,又是多么可怕的结果。参加工作做了老师后,我也常常反思自己读书时的学校管理,我庆幸当时实行罚款政策只有一学期,要不然班上不知会发生什么事呢!学校是培养人的地方,学校教育就应该以“教”、“育”为本,“罚”也应以教育学生、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而不是用罚款这种方式往学生的痛处抽鞭子、伤口撒盐巴。
案例中说:班主任张某以加强班级管理为由,在班级制度中做出了如下规定,学生上课迟到一次罚款2元,旷课一次罚款5元,不按时交作业罚款10元,损坏公物罚款10~200元,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罚款20~100元。同我读小学时的管理同类,现依据有关法律分析如下:
首先,学校不具有罚款的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中小学是公益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因此,学校无权对学生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次,学校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学校无权制定具有罚款内容的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再次,未达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且不论“迟到”、“早退”是否称得上“违法”,即使违法,因其年龄尚小,身心各项机能发育尚不成熟,还处于被监护状态,还不能真正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因此,法律规定对他们一律不予处罚。
最后,未成年人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资产,对其罚款,实际上是对家长罚款。让监护人代罚,有株连无辜之嫌。学生违反校规与违法侵权损害赔偿不同,应负的是行政责任,学校可以进行行政处分性质的纪律处分,而不能进行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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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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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2-12-05 21:53
寿县一中高二某些班级也罚款,班主任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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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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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2-12-06 08:36
寿县教育似乎对寿县一中荫庇太多。。。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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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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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2-12-12 16:07
寿县现在一些民办中学里面也实行这些罚款措施。而且民办中学的好多好事师德太差。体罚打骂都有。而且民办中学只为了学校的升学率。素质教育是谈不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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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6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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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2-12-12 18:49
学生管理不了,家长是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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