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论坛首页 > 督办反馈
返回列表 发帖 回复
请县计生委给予回复,谢谢
a014142
  • 1 主题
  • 0 帖子
  • 0 积分
未注册会员
楼主
最近我给小孩(新婚一孩)入户口,遇到了一件麻烦事,镇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我老婆上环。说不上环,就不给小孩入户口。还说是县计生委订的规定,他们只能执行。而且我们双方是农村夫妻,我是独生子,按照省计划生育规定,我还可以生育二胎。这不是变成强制性上环了吗?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难道非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事情嘛!都是老家人,什么事情大家都可以一起商量解决吧!
游客:105350
  • 0 主题
  • 1 帖子
  • 0 积分
未注册会员
沙发
跟帖时间:2013-01-02 10:53 支持一下计划生育政策吧!呵呵
游客:040449
  • 0 主题
  • 1 帖子
  • 0 积分
未注册会员
板凳
跟帖时间:2013-01-02 16:04 越生越穷,越穷越生。
游客:080519
  • 0 主题
  • 1 帖子
  • 0 积分
未注册会员
地板
跟帖时间:2013-01-05 20:05 偷生孩子很正常呀,据知情人说城内某所高中的李姓老师生了二胎是个男孩都六七岁了,对外讲是姨妹的孩子,大家都心知肚明而已。
寿县人口计生委
  • 0 主题
  • 1 帖子
  • 0 积分
未注册会员
4 楼
跟帖时间:2013-01-07 19:28 楼主你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如果你符合再生育一孩条件,且有意愿再生一孩,你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再生一孩生育证。 小孩如户口业务属于公安部门,相关事宜请咨询公安部门。 另:三楼网友所说情况如属实,请直接举报,举报电话:0564—4021823(县人口计生委办公室),4038226(县人口计生委信访室)。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