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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寿县计生委再次回复,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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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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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1-08 20:29: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最近我给小孩(新婚一孩)入户口,遇到了一件麻烦事,镇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我老婆上环。说不上环,就不给小孩入户口。还说是县计生委订的规定,他们只能执行。而且我们双方是农村夫妻,我是独生子,按照省计划生育规定,我还可以生育二胎。这不是变成强制性上环了吗?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难道非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事情嘛!都是老家人,什么事情大家都可以一起商量解决吧!请回答我下面几个问题? 原题:
1.国家计划生育法是怎么样规定的?有没有规定必须要上环?
2.国家是不是规定一胎 环,二胎 扎 ?结束一个女性或者男性生育的权利?
3.安徽省及寿县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4.请你这次的回答不要说安徽省或六安市或寿县的什么什么条例,我要的是国家的哪条法律有这样的规定、
5.贵委既然回复说入户口是公安部门的事,为什么我问派出所,派出所说没有计生办的证明,不敢私自入户呢?你们有什么权利干涉公安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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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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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3-01-09 09:32
楼主问的好!有理有据,请计生委给予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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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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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3-01-09 17:12
他们也是狐假虎威,什么事情不敢放到桌面上,回复还是“官腔官调”。不信你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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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5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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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3-01-09 17:21
遇到抬杠的了,从今往后,如果执行计生政策还是这样藏着掖着的让基层干部干一些“走钢丝、创红线”的事,如现在的:打击两非事情,给乡镇、给村里分任务,搞评比等不是基层能够决定的了、干的了事,会出现更多的抬杠人。比如两非,是乡镇和村级的事情吗?乡镇和村干部,到外地冒着挨打挨骂的风险去干,只为一个目的:完成任务。六安和寿县在强逼乡村到处搞两非,不久的将来非出现事情不可。我们现在的计划生育已经出现了畸形管理模式,而计生系统还在有知有味的搞着自己那一套。唉。。。。悲哀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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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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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3-01-10 09:13
我们现在的计划生育已经出现了畸形管理模式,而计生系统还在有知有味的搞着自己那一套。唉。。。。悲哀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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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6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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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13-01-10 18:36
该管不管,真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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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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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13-01-10 20:11
楼上的,什么畸形管理模式,难道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不管,叫计生委的人下去跑村串户?他们有几个人,能跑过来吗,现实吗?计生工作就是分级负责的,乡镇和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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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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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跟帖时间:2013-01-11 15:53
楼主你好!
就你所再次提出的问题逐条回复如下:
1、关于你所说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有明确规定。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2、关于你说的第二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只是减少意外怀孕的避孕措施,并不是结束一个女性或者男性生育的权利,这是避孕节育的基本知识。
3、关于你说的第三条。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欢迎监督、批评和指正。
4、关于你说的第四条。现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规范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其合法性不容置疑。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包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 环境的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在保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稳定的前提下,适度微调,不断完善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坚持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统一, 坚持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统一, 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5、关于你说的第五条。户口登记工作是公安部门的业务,人口计生部门没有权利也不可能如你所说干涉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口计生部门也没有权限对户口登记工作进行解释。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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