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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请问事业单位人员晚婚婚假是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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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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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3-04 21:32:4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计生办 请问事业单位人员晚婚婚假是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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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口计生委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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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3-03-05 17:04
楼主你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初婚男女只有一方达到晚婚年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可以按照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享受晚婚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十九第二款规定的晚婚、晚育等假期,与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重合的,不再顺延;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执行。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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