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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智障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低保户为何无缘无故低保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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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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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5-28 09:13:5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寿县炎刘镇三关村一位智障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低保人员郝泽享今年突然低保被取消。三关村东郢村村民们都很不能理解,他既不认识数也不会用钱。他那样的人都没低保,低保该保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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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民政局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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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3-05-28 16:51
你好!感谢你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你反映的问题,现就目前的低保政策答复如下:
一、农村低保申请享受的条件是:具有我县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560元/年.人),家庭财产符合规定,均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二、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低保申请表》。受申请人委托,村委会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乡镇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2、乡镇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3、乡镇组织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代表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评人员的三分之二、所有参评人员在民主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4、审核公示。将民主评议情况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7天。
5、乡镇社会救助评审组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社会救助评审组对申请对象的材料和程序予以评审,符合的,由评审组组长在《乡镇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6、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乡镇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必须全部入户调查。
7、审批公示。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示栏将审批情况予以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核发低保金。
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如有其他不明事宜可电话咨询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402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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