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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发:再问关于未婚先孕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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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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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5-28 04:14:3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未婚先孕不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只有出现违法生育现象才征收社会抚养费。为有利于工作和方便群众,社会抚养费一般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乡镇征收。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征收5000元社会抚养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是不是我交3000也符合规定啊4000也可以是吧!!!为什么都是直接就500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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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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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3-05-28 08:43
征收社会抚养费乡镇、村都有提成,当然是收的越多越好。但是征收时也要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也许1000或2000对有钱人不算什么,但对于家中贫困者那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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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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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3-05-28 09:48
楼主你好!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我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充分运用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经济杠杆,遏制计划外生育行为,提升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具体征收标准,是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统筹考虑依法裁定的,实行全县统一征收标准,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我县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5000元社会抚养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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