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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计生委:未婚先孕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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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3439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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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5-24 04:34:3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未婚先孕不是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吗???为什么每次都是500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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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口计生委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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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3-05-27 09:32
楼主你好!
未婚先孕不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只有出现违法生育现象才征收社会抚养费。为有利于工作和方便群众,社会抚养费一般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乡镇征收。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征收5000元社会抚养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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