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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咨询房屋维修资金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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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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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5:47:4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本人近期准备在新城区购买商品房,我查了下,省政府第197号令《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业主交存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9]22号)文件规定,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0.8%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1.6%的比例交存。
县政务中心近期公布的由你局收取物业维修资金的标准是: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房屋价值的1%收取,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房屋价值的2%收取。
按照县政务中心公布的收费标准,我的理解是未配备电梯的,按购房款的1%收取,配备电梯的,按购房款的2%收取,因此我认为你局制定的标准与省市不符,请贵局给予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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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房管局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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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3-12-16 16:10
网友你好,你咨询房屋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现答复如下:
你所了解的《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9]2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房屋,不涉及其他县。我县执行的标准是符合省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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