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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这样的都不能报大病救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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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ming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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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3-18 21:42:3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我父亲于2014年2月8日于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确诊为胃恶性肿瘤,于2014年2月11日在会诊麻醉下行根治性胃全切除+食道空肠Roux-En-Y吻合+脾切除术,住院手术等花费61115元,其中新农合可报销28618元实际报销27376元,个人自付33739元。另外,术后吊人血白蛋白10g装*15瓶每瓶650元,合计9750元。目前,已经花掉75000余元。医嘱在身体恢复一段时间后,需进行不少于6次的化疗,每次约需13000余元。家里现在已经十分困难,而且,下一步治疗的钱还没有着落。
我想问下,像我父亲这样的情况,难道还不符合大病救助的条件?胃癌不算大病?一个农村家庭花了六七万还不够多,不够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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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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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4-03-19 09:45
网友您好!根据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 医疗救助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或重症慢性病;
(四)重点优抚对象(按县民政局民优〔2013〕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救助病种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等。
二、医疗救助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
2、城市低保中除“三无”人员以外的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患本办法规定大病病种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55%给予救助,患大病病种以外病种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40%给予救助,按年最高可救助6000元。
3、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本办法中规定的大病,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5000元后,按3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5000元。
4、患尿毒症、白血病需长期透析的重病患者,不受上述年封顶线限制,年最高可救助20000元。
根据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基数限定在政策范围内费用即可报费用,为了便于您的理解,我们列了一个公式:医疗救助费用=〔可报费用-医保实际补偿的费用-5000元起助线(五保和低保户没有5000元起助线)〕*救助比例。
如有其他不明事宜,你可以电话联系我们,联系电话为:0564-2751300。
感谢您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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