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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用工单位解聘合同制劳务派遣人员不给相应补尝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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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24746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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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5-13 12:47:4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用工单位解聘合同制劳务派遣人员不给相应补尝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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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社局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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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4-05-13 17:42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对您的留言我们答复如下: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为派遣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双方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以劳务派遣协议为依托。用工单位不能直接与所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要解除与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只能将其退回到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解除与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感谢您对人社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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