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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环保局:汉城ABC区饭店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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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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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6-10 10:00:2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请问环保局:汉城君子路ABC区沿街“数家饭店”经营者常年排污,下水道堵塞造成居民楼粪便污水外溢,路面污水横流;油烟机对着居民楼吐油烟,污染空气造成百姓无法开窗晾衣服;油烟机噪音一天到晚轰轰响严重影响百姓休息。群众无数次反映给环保局,环保局工作人员去现场又是拍照,又是记录,就是没有处理结果。请问环保局:这是不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不是你们的职责所在?是不是行政不作为?难道你们只知道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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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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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4-06-10 10:59
住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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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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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4-06-10 15:01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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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5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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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4-06-10 17:15
强烈抗议,请环保局加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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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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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4-06-11 09:32
请环保局治理汉城君子路沿街饭店--下水道污物排放!油烟排放!油烟机巨大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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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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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14-06-11 09: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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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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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14-06-11 09:50
强烈抗议,请有关部门加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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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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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跟帖时间:2014-06-11 09:53
强烈抗议,请有关部门加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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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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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跟帖时间:2014-06-11 10:01
环保局有法不执!还不如新闻媒体曝光!强烈支持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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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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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跟帖时间:2014-06-11 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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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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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跟帖时间:2014-06-11 15:03
有“法”,寿县环保局为何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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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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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跟帖时间:2014-06-11 23:11
商家无德,还擅自打开后门,通往小区里,唉,就是无人管,各个单位都有不管的理由,给你们两个月不发工资,你们比谁闹的都来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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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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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跟帖时间:2014-06-12 15:24
污染,环保局职责;乱开门窗改变房屋结构,住建局职责;违章搭建,城管局职责;
这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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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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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
跟帖时间:2014-06-12 16:03
研究表明,餐饮业所产生的油烟中含有许多有害物质,有些还是致癌物质,特别是高温状态下的油烟凝聚物具有强烈的致癌、致病作用。如果居民长期受这些油烟的污染,对眼睛、咽喉的危害极大,对皮肤和内脏器官的危害也不容忽视。环境监测表明,油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呈上升趋势,因而被形象地称为“油烟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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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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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跟帖时间:2014-06-12 16:33
我敢讲楼上的要是不要钱,你去饭店吃的比谁都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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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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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跟帖时间:2014-06-12 16:37
13楼一定是找了度娘,这么博学啊,砖家级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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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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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
跟帖时间:2014-06-13 08:32
14楼看来是吃货,认为谁都像自己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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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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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
跟帖时间:2014-06-13 10:18
14楼肯定不是汉城住户,也没有受到过油烟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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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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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
跟帖时间:2014-06-13 10:25
人家水务局对群众反映的“商户打深水井问题”,都能及时处理到位,责令停工,进行封堵。
寿县环保局怎么对群众反映的“君子路饭店污染问题”置若罔闻呢?都是国家职能部门,都是寿县人民的公仆,怎么就不一样呢?看来是部门履职能力的问题!看来是部门对待群众反映问题的态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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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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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
跟帖时间:2014-06-17 10: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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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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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
跟帖时间:2014-06-18 11:13
网友你好!你反映下水道堵塞污水横流,面上属文明创建范畴。深层次商住楼下经营门店下水道堵塞涉及建筑设计管道配套和商住楼当初规划及行政许可等多部门,建议通过投诉调解和法律途径解决。油烟噪音对已向我局明确反映的饭店,已安排环境监察人员调查处理,按照监测规范达标排放。对不达标业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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