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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房管局:请再次督促拆除汉城停车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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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2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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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8-12 14:56:5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7月30日,本人向贵局反映现代汉城42号楼楼下,有人破坏道路,私自安装停车锁,另在停车锁旁边有一红色报废面包车,停有数年。影响市容,望贵局将停车锁和报废面包车予以清理,并追究破坏小区道路者的责任。也得到了贵局比较真诚的答复,如今两周过去,该停车桩仍然存在。望贵局能够拿出有力措施,让汉城业主看到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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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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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4-08-12 15:26
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向汉城物业公司反映,请业主委员会解决此问题,业主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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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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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4-08-12 16:16
应该有汉城物业负责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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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2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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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4-08-13 14:59
向汉城物业连续反映了四个星期都只说不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貌,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者市容环境;
(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九)违反规定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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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5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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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4-08-13 17:03
这是纯业主的个人行为,物业公司是企业,没有执法权。按照业主公约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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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2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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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14-08-14 14:59
违反前款规定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请寿县房管局行政作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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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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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14-08-15 08:09
期待回复,期待房管局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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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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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跟帖时间:2014-08-15 08:40
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8月13日派人到汉城物业公司进一步了解了情况,目前物业公司与该业主已多次协商要求业主自行拆除,但该业主还没有同意,现物业公司还在绩继续做该业主工作,协商尽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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