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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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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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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3 16:03:5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从7月1日起的2015年度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是多少?为什么每年公布的标准都低于六安市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你们虽然没有制定权,但应该代表广大残疾军人向市民政局反映:不能压低标准要执行市政府的标准,不能自己定标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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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0952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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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4-10-13 22:09
一个城市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只有市政府有权决定,全市都必须遵照执行,各县区和部门无权另搞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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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民政局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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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4-10-14 15:00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的留言,现回复如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013年六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8624元。(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年护理费标准19312元;(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年护理费标准15450元;(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年护理费标准11587元。上述护理费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咨询地址:寿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寿县城投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564-4108010。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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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4919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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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4-10-14 15:49
外地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都执行当地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市民政局无权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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