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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大病救助吗?
游客:05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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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您好尊敬的民政部:我想问你们一下,像我母亲在上海急发心脏病,在上海做了两个支架,大概用了5万多元,想问问你们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大病救助吗?
寿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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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4-12-19 08:58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于您的问题,根据城乡医疗救助现行政策,现答复如下:   一、 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四)重点优抚对象(按县民政局民优〔2013〕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等。   三、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   1、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   2、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6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7000元。   (二)城市低保中除“三无”人员以外的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1、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患本办法规定大病病种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60%给予救助,患大病病种以外病种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40%给予救助,按年最高可救助6000元。   2、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2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3000元。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   1、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患本办法中规定的大病或慢性病,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8000元后,按3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5000元。   2、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8000元后,按15%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2000元。   (四)特殊病种的优惠政策   患尿毒症、白血病需长期透析的重病患者,不受上述年封顶线限制,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年最高可救助7000元。 另外,需要提示一下,要先进行医保等报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到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须据实提供如下材料: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2寸照片1张,诊断病例(出院记录)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没有参合参保的,提供正式医疗费用发票。 如有不明事宜,请咨询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电话:0564-275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