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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城区违法搭建饲养家禽,请依法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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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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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1-13 20:29:1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钱李巷北侧(育才幼儿园对面巷内)柏方林家楼顶违法搭建几十平方米饲养二三十只鸡和鸽子,臭气熏天,污染严重,周围老百姓苦不堪言,2014-05-29回复 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柏方林家楼顶饲养家禽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已上门调查了解,经现场查看,现饲养鸡14只,我局已责令该户将大的成品鸡出售或宰杀,小的移至楼下屋内饲养,并尽快清扫楼顶卫生。谢谢!
可现在又开始养鸡了,请城管局加大执法力度,将该户二楼违建一并查处,彻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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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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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5-01-14 13:20
我也住在钱李巷,此户人家早晚放鸽子,下午组织唱戏。周围群众苦不堪言,请城管出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予以查处,还百姓一个公道。过一个祥和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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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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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5-01-14 15:45
早晚放鴿子,下午唱戏,他的日子过的很滋润啊,可是苦了邻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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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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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5-01-15 11:04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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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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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5-01-16 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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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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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15-01-17 18:39
网友:
你好!你所反映的钱李巷柏方林在楼顶养鸡问题,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将饲养鸡全部捕杀,并进行消毒处理。现场勘查中,未发现当事人有违建现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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